202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2020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由来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决定从2002年起,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一、什么是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
二、我国的职业病的种类有哪些?
目前共10类132种,具体分类为: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
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职业性肿瘤,11种
职业性皮肤病,9种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职业性传染病,5种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职业性眼病,3种
其他职业病,3种
三、我国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所以,我国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四、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由谁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
五、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图文来源:青海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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